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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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原告 許美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
複代理人 呂岱倫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黃昭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經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8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93,253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本金」欄所示金額之退休金差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如附表所示利息亦應併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5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2,340元(計算式:63,510元×2/3=42,34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70元(計算式:63,510元-42,340元=21,170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宥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芮俞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加計利息總和
1
許美雲
1,089,900元
108年12月28日
114年1月16日
(5+20/365)
5%
275,461元
1,365,361元
2
周瑞瑗
109,935元
108年9月1日
114年1月16日
(5+138/365)
5%
293,357元
1,384,292元
3
李秋馨
480,060元
108年9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5+109/365)
5%
127,183元
607,243元
4
陳淑珍
564,795元
109年1月31日
114年1月16日
(4+352/366)
5%
14,119元
704,914元
5
黃素貞
511,830元
109年1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4+353/366)
5%
127,049元
638,879元
6
邱淼亮
474,726元
109年1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4+353/366)
5%
117,838元
592,564元
小計
5,293,2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