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一三號
上訴人庚○○(兼李上訴人宇○○(同右上訴人丁○○(同右上訴人地○○○(同右上訴人辛○○上訴人卯○○上訴人丑○○上訴人辰○○上訴人寅○○上訴人 李國鈞 上訴人亥○○(即李上訴人戌○○(同右)上訴人癸○○(同右)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天○○(即李水右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上訴人己○○上訴人丙○○上訴人乙○○(即 李圈 上訴人玄○○○上訴人午○○上訴人巳○○上訴人申○○上訴人酉○○上訴人未○○上訴人宙○○上訴人壬○○上訴人戊○○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旭榕 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明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