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七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複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複代理人 王綏愉 當事人間返還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第四○頁可考。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之上訴期間內對於被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合法,本院另以判決為之),竟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以補正狀補列丙○○、乙○○為被上訴人。惟被上訴人並不屬於得補正之事項,應認為上訴人係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始對被上訴人丙○○、乙○○提出上訴,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已逾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