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9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李佳憲
被 告 林清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肆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