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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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06號
原 告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潘祖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且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未取回維修車輛,同意給付
停車保管費用,爰依保管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保管費
等語。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路○巷○○○○號
,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