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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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亞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鈞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