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6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張文宏 即日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
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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