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1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2148號
原 告 林宥萱 (原名 林秀儀 )
訴訟代理人 林瑞東
被 告 楊朝俊
被 告 弘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月27日所為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同法第87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
2年8月27日判決在案,該判決雖於理由中敘明因本件事件
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無裁
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未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等
情,因而就訴訟費用之裁判漏未判決,然本院既認定兩造就
本件訴訟互有勝敗,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85條第2項
規定,命兩造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始為適當,是以本件關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顯有脫漏,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補充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