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被 告 桂念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0日上
午9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
釋明其配偶於何時因意外事故而死亡?被告目前經濟上有何困難
?為何需以分期給付方式清償債務?若准予分期清償,每期可清
償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目前之薪資轉帳或
收入證明、扶養之人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