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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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育峰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44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高峰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2日12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中國人壽大樓」5樓,見A女(真實姓名詳卷)進入該樓層女廁所,即尾隨A女,進入A女所使用女廁間的相鄰廁間,迨A女褪下褲子如廁而未及注意之際,高峰手持具有照相功能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1支,由廁所隔間上方縫隙伸入廁所內拍攝A女上廁所之非公開活動。嗣為A女當場察覺,遂報警處理,並扣得高峰所有用於偷拍之手機1支,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9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09年2月10日與告訴人A女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同年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