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啓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8年9月11日21時26分許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附近沿途尋找落單之女子,見告訴人甲○(代號AB000-A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獨自行走,將上開機車停放在附近後跟隨告訴人行走至臺中市○○區○○○路○段○○○號前,竟基於性騷擾之意圖,趁告訴人猝不及防、不及抗拒之際,自告訴人背後環抱告訴人之胸部並雙手掐揉告訴人胸部數秒,告訴人受到驚嚇而呆住,被告因一時緊張遂轉身離去,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上開罪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在本院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改依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