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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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戊○○被告鎧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貳拾玖萬叁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鎧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鎧煇鋼鐵公司)、丙○○、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鎧煇鋼鐵公司邀同丙○○、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及一百五十萬元,而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動撥,並各別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期間、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又均約定如未依約償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詎鎧煇鋼鐵公司分別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及同年月十九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並應依約定給付遲延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之判決等語。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且亦有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借款人鎧煇鋼鐵公司於邀同連帶保證人丙○○、丁○○○向其借貸二百五十萬元及一百五十萬元二筆款項後,因未依約繳付本息而視為全部到期,尚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基準利率表一紙、借據影本二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三紙、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六紙為證;又被告既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且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亦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林玉心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承悌┌─────────────────────────────────────────────────────────────────────┐│附表: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編│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借款期限│利率(年息)│利息(自左列之日起│違約金(自左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號│(新臺幣)│(新臺幣)│││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利率計算)│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二百五十萬元│二百零五萬三千九百八│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百分之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十二元│四日││日││├─┼──────────┼──────────┼─────────┼──────┼─────────┼──────────────────┤│二│一百五十萬元│一百二十三萬九千五百│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百分之九點│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二十四元│日│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