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 告 陳文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年二月八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