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8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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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右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丙○○二人分別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及後段之通姦及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並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旭聖法官梁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