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二四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不服本判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