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3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八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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