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八О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中分一社維字第0一0
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至同年月十六日晚上九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段○○○號晶品飯店房內。
(三)行為: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姦淫行為,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柯賢坤 於警訊之供述。
(三)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四)現場照片二張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