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使用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之規定,未經許
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
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