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太平洋百貨公司消費記帳卡,
依約記帳消費金額應於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則按日計付萬分之五點
四之延滯息。茲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持前述記帳卡消費共計新台幣三
萬四千六百六十五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外,另應自最後繳
款日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理由要領
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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