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提坐落台中縣鹿寮段五四一號、五四一之三地號土
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份、門牌號碼台中縣○○鎮○○路○○○巷○○號二樓建物登記簿
謄本及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各一份),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
費銀元一元,每銀元一元為新台幣三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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