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О一號
原 告 甲○江山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沛元
訴訟代理人 馮炳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