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新助
  訴訟代理人  薛文顯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此有原告提出被告
戶籍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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