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告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枝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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