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上訴人 邱來成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
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子文
法官王宗羿
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