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曾昭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白郡玲
詠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郡玲、白│自民國100年1│至民國100年7│年息1.83%│││59952│詠慈│月28日起│月25日止││││元│├──────┼──────┼───────┤││││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郡玲、白│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952│詠慈│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
(一)緣債務人白郡玲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 白詠慈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9,952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白郡玲自應還款日(民國100年2月28日)起尚餘欠新臺幣59,952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依契約按期繳款。債務人白詠慈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10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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