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77號抗告人 曹源龍 相對人 陳王鳳姬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債務人 李梅 為擔保其於民國78年8月2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之債務,於78年8月25日,提供其所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抵押物),設定13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8年8月24日起至78年10月23日止,約定清償日期為78年10月23日前,並經登記在案。惟清償期屆至後,迄未受償,嗣100年3月16日李梅將系爭抵押物移轉予抗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迄今已逾21年,該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自78年10月23日起已逾15年而時效消滅,且系爭抵押權自93年10月22日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間,相對人亦未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相對人於系爭抵押權消滅後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顯已妨害伊對系爭抵押物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云云。
三、相對人對抗告意旨辯以:系爭抵押物前由李梅依信託關係登記予第三人 蘇添財 所有,並於100年2月15日經李梅同意以蘇添財名義出售予抗告人,但因李梅尚未償還對伊所負之債務,從而於蘇添財與抗告人簽訂買賣契約前,先由抗告人之友人 蘇俊榮 與伊協商償還債務之金額及期限,並表明對伊之系爭抵押權,蘇俊榮及利害關係人確認其存在,絕不提起異議或塗銷之訴,繼蘇添財與抗告人簽訂買賣契約時,復於該契約第16條第2項再次明文約定,惟抗告人及蘇俊榮並未遵守約定期限即同年3月30日前提出款項清償,故伊行使系爭抵押權,於法並無不合。而李梅出售系爭抵押物時,售價於扣除應償還予伊之抵押債務後,僅取得141萬元,抗告人已獲系爭抵押物所有權,既未按約定期限清償李梅之負債,復逕行毀棄不得否認抵押權存在之約定,其意圖以不相當之代價取得系爭抵押物之權利,將使李梅及伊遭受損害。又本件債務雖約定應於78年10月23日前清償,但李梅於屆期後以經濟困頓為由一直延欠,嗣100年1月6日伊再次與其確認應償還之本金及違約金數額,並簽訂協議書,足見伊對於李梅之借款債權並未罹於時效。伊對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既未罹於時效,則系爭抵押權並未消滅。而抗告人所提出時效抗辯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伊因有時效中斷事由,為免有礙防禦之實施,法院於非訟程序不得審酌該時效抗辯,抗告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為爭執,並據為聲請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等語。
四、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參照)。
五、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對債務人李梅有前揭借款債權,並以原裁定主文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且經依法登記,該債權又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李梅嗣 將系爭抵押物移轉予抗告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收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原裁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辯以前揭情詞,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相對人提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權之時效抗辯,核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抗告人或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法院於非訟程序自不得審酌該時效抗辯,抗告人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為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15-1號研討結果參照)。
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胡宏文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