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原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原告與被告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百三十一萬六千元折合銀元兩百一十萬五千三百三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萬三千一百六十元,折合新臺幣六萬九千四百八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