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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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鴻楓國際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窈萱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444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
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