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鴻楓國際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窈萱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444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
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