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2、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因如附表編號所示贓物案件,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分別觸犯如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於附表編號所示判決日期,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罪刑宣告,雖經移付執行,然迄未執行完畢;至如附表編號所示罪刑宣告,則尚未移付執行在案,詳如附表之所示。
有各該刑事判決、如附表編號所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足考,並經本院職權審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附表編號所示二罪並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規定相符,乃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同條第3項)聲請准為減刑,暨依同條例第9條聲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所示二罪之減刑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暨附表編號所示原判決應適用之法律即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就附表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拘役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併分別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其原確定判決有關「沒收」或「沒收銷燬」之宣告,因核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按:有關沒收、追徵、追繳等,俱不在得併予減刑之列),是關此部分自仍應按諸原確定判決予以執行。特此指明。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日期│96年3月26日│96年3月1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拘役50日││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是否曾經合│否(不符合與編號合併定應│否(不符合與編號合併定應││併定刑│執行刑之定刑要件)│執行刑之定刑要件)│├─────┼─────────────┼─────────────┤│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95年度毒偵字第1934號│96年度偵字第2583號││其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5年度訴字第959號│96年基簡字第576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5月23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6年度訴字第959號│96年基簡字第576號│││號││││判決├─┼─────────────┼─────────────┤││確│││││定│96年5月21日│96年6月20日│││日│││││期│││├───┴─┼─────────────┼─────────────┤│是否合於中│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華民國九十│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結果│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定刑結果│否(不符合與編號合併定應│否(不符合與編號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定刑要件)│執行刑之定刑要件)│├─────┼─────────────┼─────────────┤│附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76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23號│││(96年度聲減字第382號)│(96年度聲減字第6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