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營偵字第722、1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一詐欺行為雖有台新銀行及家樂福賣場二被害人,惟均係出於被告一個詐欺犯意之施行,應認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被告於犯罪事實二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竊盜未遂罪。其著手之竊盜之行為,未生犯罪之結果,為未遂犯,依法減輕其刑。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犯意各別,手法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於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因檢察官聲請與另案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定應執行刑一年七月,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前開二罪,均為累犯,皆應依法加重其刑。竊盜罪部分應先加重後減輕之。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循正當手段謀生,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再有本件詐用他人信用卡及闖空門竊盜未遂之犯行,念及其所得財物不多,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惟查: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再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而本件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另參酌被告於犯罪事實一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定之。再參照前揭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之內容,本件被告所犯詐欺罪雖在新法修正施行前,竊盜未遂罪在新法修正施行後,二罪在定應執行刑時,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即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亦應依相同意旨定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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