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77號
原 告 陳客名
訴訟代理人 方志緯
被 告 黃鄭雪梅
被 告 黃榮政
被 告 黃秋香
被 告 黃誠諄
被 告 黃香郡
被 告 黃朱麗珠
被 告 黃鴻銘
被 告 黃素玲
被 告 黃素珍
被 告 黃素娟
被 告 鍾美智
被 告 黃鎮屏
被 告 黃鎮球
被 告 黃慶齡
被 告 黃銘宗
被 告 黃議輝
被 告 黃淑美
被 告 黃淑芬
被 告 黃怡菁
被 告 黃塏甯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屏東縣○○鎮○○○段○○○○號」記載,應
更正為「屏東縣○○鎮○○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