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7162號
原   告  李必揚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
被   告  王雅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 律師
被   告  許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王雅璇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起訴狀可稽(見本院
1卷第9頁),嗣於訴訟中追加被告許勝雄,並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被告王雅璇收受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被告許勝雄自收受追加被告暨準備書
㈢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亦有追加被告暨準備書㈢狀可憑(見本院
1卷第251頁),核其所為,均係基於后述共同侵權行為之
同一基礎事實,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原告女兒 李蕙君 原為 卡瓦義 餐飲有限公
司(下稱卡瓦義餐廳)之股東及負責人,因為赴義大利留學
,遂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將其名下卡瓦義餐廳之50%股權
,以2,000,000元出售予被告王雅璇,又因被告王雅璇現金
不足,乃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詎被告王雅璇竟於107
年10月10日向卡瓦義餐廳之股東兼大廚DOMINICICLAUDIO佯
稱卡瓦義餐廳因要內部整修,須暫停營運2至3日,重新開
幕時會通知DOMINICICLAUDIO屆時來上班,惟DOMINICICLA
UDIO於107年10月21日自被告於Facebook刊登之內容得知,
被告王雅璇竟於同地點另設郁福廚房有限公司。被告王雅璇
因積欠DOMINICICLAUDIO薪資及資遣費等,DOMINICICLAUD
IO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案號:勞資調解字第00
00000號),並於108年1月28日進行調解,惟被告許勝雄
竟未經被告王雅璇過目及同意,竟發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
進會(下稱系爭函文),以原告、李蕙君、DOMINICICLAUD
IO、及DOMINICICLAUDIO之侄子 麥克 對被告王雅璇實施詐欺
,被告王雅璇僅為DOMINICICLAUDIO及麥克之人頭負責人,
原告等使卡瓦義餐廳無法正常營運積欠大筆債務及稅款,卻
由被告王雅璇一人承擔等不實之言論,損害原告之名譽,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被告王雅璇收受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被告許勝雄自收受追加被告暨準備書
㈢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王雅璇於107年4月與麥克交往,因麥克告
知其叔叔DOMINICICLAUDIO所任職之卡瓦義餐廳原負責人欲
轉讓經營權及出脫轉讓原告出資額,需要本國人擔任人頭負
責人,被告雖告知當時仍在學且無資金與相關經營餐飲經驗
,然麥克及DOMINICICLAUDIO向其表示相關資金安排與經營
等由其負責,被告乃勉為同意,由該二人帶領被告王雅璇至
原告處簽署文件,文件內容俱由原告事先繕打準備好,僅指
示被告王雅璇於簽名處簽名,然完成上開程序後,DOMINICI
CLAUDIO並未依照原先所述,負起經營責任,且當年5月之
房租也面臨跳票,由被告王雅璇自行籌款退補等情形,至此
方才發現陷入財務陷阱,嗣家人於107年7月間委託被告許
勝雄代為出面與原告等協調,是之後即均由被告許勝雄負責
所有事宜,包括原告所述系爭函文亦為被告許勝雄所為,被
告王雅璇並不知情,亦不知系爭函文內容;況系爭函文所述
之內容,並非毫無根據,查卡瓦義餐廳之實收資本總額僅50
0,000元,李蕙君以2,500,000元之價額轉賣其出租額之半
數,並由渠等安排相關買賣借款資金流程等,顯然不符合社
會與商業常情,再依協議書內容,將公司股權變更分二階段
,第一階段於買賣契約成立後,變更乙方(即被告王雅璇)
為擁有卡瓦義餐飲有限公司50%股權之股東及負責人,第二
階段於還清與李必揚之借款後,再變更DOMINICICLAUDIO為
擁有卡瓦義餐飲有限公司50%股權之股東」,且「公司負責
人變更完成,乙方要立即申請公司甲存支票及抽回更換代開
租金支票,並立即辦理公司貸款。」,顯見卡瓦義餐廳之財
務狀況並非如原告與李蕙君所述良好,而得以大幅溢價出脫
其擁有之出資額,系爭函文係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協調之事項,而為被動對雙方交易之過程與勞資糾紛表示意
見,為行使法律上之答辯說明之權利,屬正當合理行使權利
,並無不法侵害損害原告名譽可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許勝雄於108年1月22日發函中華民國勞資關
係協進會陳述「…⒉倒果為因進而使餐廳無法正常營運積欠
大筆債務跳票及稅款由卡瓦義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雅
璇承受責任,…⒋…因卡瓦義餐飲有限公司王雅璇已循法律
行為將提告ClaudioDominici與其侄子麥克(同音)及原始
股東李蕙君、李必揚先生等四人詐欺取財罪,…」等內容,
有原告提出之該函文可稽(見本院1卷第97頁),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函文散發不實之言論,致原告名譽權受
有損害,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000元,則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析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
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並以損害發生及原因
事實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㈡被告王雅璇辯稱:系爭函文亦為被告許勝雄所為,被告王雅
璇並不知情,亦不知系爭函文內容等語,參證人即被告許勝
雄結證稱:我是被告王雅璇的姑丈,系爭函文是我製作的並
發給勞資關係協會,函文的內容是我的主張,發文前沒有跟
被告王雅璇討論,發文前被告王雅璇沒有看過函文,系爭函
文沒有經過卡瓦義公司或被告王雅璇的授權,因卡瓦義餐廳
的大小章是由我保管,我直接蓋印於函文上,被告王雅璇沒
有授權我使用餐廳大小印等語(見本院1卷第169-171頁)
,是依證人許勝雄上開證述,被告王雅璇確實對系爭函文之
製作與發文均不知情,係被告許勝雄個人所為,與被告王雅
璇無涉,是被告王雅璇上開辯詞,應屬可採。復原告又未提
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王雅璇有製作或授權製作系爭函與發文
之事實,故原告主張被告王雅璇應就系爭函文內容對其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㈢被告王雅璇另辯稱:係因麥克告知其叔叔DOMINICICLAUDIO
所任職之卡瓦義餐廳原負責人欲轉讓經營權及出脫轉讓原告
出資額,需要本國人擔任人頭負責人,被告王雅璇雖告知當
時仍在學且無資金與相關經營餐飲經驗,然麥克及DOMINICI
CLAUDIO向其表示相關資金安排與經營等由其負責,被告王
雅璇乃勉為同意,並由該二人帶領至原告處簽署文件,惟DO
MINICICLAUDIO並未依照原先所述,負起經營責任,且當年
5月之房租也面臨跳票,由被告王雅璇自行籌款退補等情形
,至此方才發現陷入財務陷阱等語,而參被告王雅璇於107
年4月12日時仍為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二年護理系在職學
生,自100年1月14日起任職醫療財團法人 辜公亮 基金會和
信治癌中心醫院護理師,有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士學位
證書、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在職證
明書可參(見本院1卷第127、129頁),倘被告王雅璇確
實有真意欲向李蕙君購買卡瓦義餐廳的經營權與出資額,理
應辭去護理師之工作而專心經營卡瓦義餐廳,然其直至108
年5月29日仍未辭去其護理師之工作,則被告王雅璇辯稱只
是擔任卡瓦義餐廳人頭負責人,相關資金安排與經營等由麥
克及DOMINICICLAUDIO負責等語,尚非虛枉,因嗣後DOMINI
CICLAUDIO並未依照原先所述,負起經營責任,其於108年
8月9日需再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以供卡瓦義餐廳營運
所需,是其主觀上因而認係受到DOMINICICLAUDIO與麥克及
原始股東李蕙君、出資借款之原告等四人詐欺,而因此積欠
大筆債務及稅款,亦非故意捏造。
㈣另被告許勝雄證述:事情是到107年7月發現被告王雅璇存
款幾乎快沒有了,還收到餐廳積欠勞健保的行政執行署的函
文,被告王雅璇的父親才詢問被告王雅璇為何成為一家餐廳
的負責人,詢問後王雅璇父親告知我,並請我出面與李必揚
先生洽談為何被告王雅璇會成為卡瓦義餐廳的負責人,原告
就提出250萬元的本票及借款契約表示被告王雅璇有向其借
錢,並提出匯款證明,之後我又詢問被告王雅璇事情的始末
,經被告王雅璇告知認識義大利的 麥可 ,而麥可的叔叔CLAU
DIO他們想要頂讓卡瓦義餐廳,但他們是外國人沒辦法做負
責人,所以請被告做人頭負責人,被告的職業是護士,一個
月只有賺伍萬多元,根本沒有辦法經營一家餐廳,該餐廳一
個月房租就17萬元,當初麥可及他叔叔是向被告表示他們會
負責餐廳的經營,但後來竟然還向被告王雅璇請求資遣費等
,以我的瞭解,被告王雅璇就是被詐騙,所以才會製作系爭
函文,並發給勞資關係協會等語(見本院1卷170頁)。是
系爭函文係被告許勝雄以被告王雅璇之調解代理人身分,就
DOMINICICLAUDIO與卡瓦義餐廳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向調解
單位即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所為之調解答辯,主觀上應
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且其性質類似訴訟上之答辯,係本於行
使攻擊防禦權,而屬正當權利行使,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侵
害原告名譽之不法行為。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
許勝雄製作系爭函文並發文給勞資關係協會有何故意過失侵
害其名譽權之事實,僅擷取系爭函文不同段落文字主張侵害
其名譽權,請求被告許勝雄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核
屬無據。
㈤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應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連帶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50,000元,礙難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50,
000元,及自被告王雅璇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被告
許勝雄自收受追加被告暨準備書㈢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第一審證人旅費530元
合計2,0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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