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黃瑞容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970元(103,246-12,27
6=90,9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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