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許美雪
訴訟代理人 余基發
被 告 潘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自10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3月6日15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擦撞原告所有停靠於屏東縣○○鎮○○里○○路
○○○號前路旁執行救護任務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救護車(下稱
系爭救護車),致系爭救護車左後輪弧凹陷受損、左後燈殼破裂
損壞,而支出修繕費用新台幣20,7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估價單
、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為證,
復經本院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資料調查卷,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潮州分局函檢附之相關卷證在卷可稽,經核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