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613號

原告 李明月

被告 孟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所簽發如本院一一○年度司票字第四四一○號裁

定所載之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固有簽發被告所持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4

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載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

爭本票),惟伊係因民國107年12月20日標得頭期合會會款,就死會部分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訴外人即會首 盧永強 以為擔保, 嗣伊 為償還前開款項,遂自108年1月15日至110年2月15日,按月於每月15日繳納死會會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予盧永強作為清償之方式,盧永強於108年12月4日過世後,伊即將1萬元轉交盧永強母親 王素玲 ,故系爭本票所載之債務已清償完畢而不存在;且伊不認識被告,不知道睡和被告持有系爭本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對原告所簽發如系爭裁定所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盧永強自107年起陸續向伊借款一、二千萬元,

  並交付包含系爭本票在內共50多張本票供作擔保,其稱待原告及其他發票人繳納會款後,即可清償欠款,系爭本票約於107年年底或108年年初交付伊,然盧永強於108年12月4日死亡,伊只得持系爭本票聲請系爭裁定始能受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無記名本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為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0條第1項所明文。被告主張盧永強先前向其借款,其約於107年年底或108年年初收受系爭本票等語,然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自應先就其自盧永強受讓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負舉證責任之責。

(二)盧永強自105年至108年間擔任會首之互助會高達數十會,而標得合會之會員會就死會部分簽發本票交付盧永強擔保,而於107年、108年間因死會會員未按期向盧永強給付會款,經盧永強向高雄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之會員多達數十人,而未查盧永強有向原告提起刑事告訴詐欺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46頁)。據證人即盧永強之母王素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盧永強於108年12月死亡後,伊二兒子即 盧朝鴻 有把會員找過來,當中就有會員過來說盧永強欠他2千多萬元,就把整個會單跟本票都搶走了等語甚明(本院卷第124、126頁)。及證人盧朝鴻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盧永強生前時,伊下班回去之後會去盧永強那裡,盧永強都把合會資料集中放在他的辦公室集中保管,所以伊會看到一些本票在那邊;伊於109年3月21日在大同路及中山路中間的飯店包廂,有約合會裡的活會會員出來,看死會的會員收了錢之後要如何處理,伊當時有帶死會的人所有資料過去,包括本票,本票有超過50張,詳細數字伊記不清楚,當時在協調時一直談不攏要出來收錢的人,當時人很多,至少六、七十個人,因為有分每個禮拜3千、每兩個禮拜5千及每月1萬的合會,因為這些人一定要分開,但是一直談不攏大家都沒有共識,後來就敲說要再出來開一次會,把3千、5千的人分開約出來談,當天後來盧永強的朋友有將一些本票資料拿走,盧永強的朋友也是會員,這些朋友也是盧永強有向他借錢的人,這些人認為盧永強還欠他們錢,所以就把本票拿走等語甚詳(本院卷第147至149頁)。可知盧永強死亡後,其原先所持有死會會員簽發之本票,不知為何於109年3月21日遭到他人全部取走。本院審酌告稱盧永強自107年起陸續向其借款一、二千萬元等語,卻無法就兩人間存有借貸之合意及金錢之交付為任何之舉證,顯非無疑;而盧永強生前曾對未按期給付會款之死會會員提起刑事詐欺,甚至在死亡前仍持有多數死會會員簽發之本票,則他人於109年3月21日所取走之本票,自有包含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之可能。而被告就其自盧永強受讓系爭本票權利之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其為系爭本票之正當票據權利人,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史華齡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07年12月20日

250,000元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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