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55號
原告 陳儀真
被告 鐘坤琦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2時48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攜帶幫被告汽車貸款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政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55號
原告 陳儀真
被告 鐘坤琦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2時48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攜帶幫被告汽車貸款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