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55號

原告 陳儀真

被告 鐘坤琦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2時48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攜帶幫被告汽車貸款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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