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25號
原告 黃哲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原告應於書狀內載明請求被告給付價金之請求權依據為何?又被告並非居住於本院管轄轄區,原告應陳明本件本院有管轄權之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