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亦即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吳進發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