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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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號
原 告 張家榛 即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莉蓁 發支付
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979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