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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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9號

上訴人 林家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文哲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5,1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8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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