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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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34號
上訴人高雄市林園區苦苓腳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蔡佳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龔琪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4,35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5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