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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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6號

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孝慈 間返還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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