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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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世材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57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世材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查,本院前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234號裁定選任 劉帥雷 律師為被繼承人吳世材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吳世材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嗣因劉帥雷律師有不能繼續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正當事由,經本院許可劉帥雷律師辭任被繼承人吳世材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並重新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世材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957號卷宗核閱無誤。是本院既已對被繼承人吳世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重複聲請本件,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