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初綵禎 被告 范永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7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温冠婷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