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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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韻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家瑜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萬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