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9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薏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2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薏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淺藍色圓形錠劑壹顆(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5行「於不詳時間、地點,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之人,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前淨重0.286公克、驗後淨重0.186公克)而非法持有之」應更正為「於民國100年6月24日晚間某時許,在高雄市○○○路某PUB內拾得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前淨重0.286公克、驗後淨重0.186公克),而予以持有之」,證據部分應增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薏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復衡酌其持有毒品之期間非長(約5日)、數量非鉅(驗前淨重0.286公克),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高中肄業及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扣案之淺藍色圓形錠劑1顆,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MDMA成分(驗後淨重0.186公克),有該醫院出具之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錠劑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本案扣得之毒品雖屬圓形錠劑,然被告於攜帶過程中若有些許碰撞、摩擦,或因該包裝袋無法完全隔離水氣及空氣,無可避免皆會使所含之成分沾黏於該包裝袋上,是該包裝袋無法完全與上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白色粉末結晶2包及藍色圓形錠劑6顆,經送上開醫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1.011、3.961公克)及第三級毒品1-丁基-3成分(驗後淨重2.14
1公克)乙節,固亦據前揭檢驗鑑定書記載明確,可認被告確有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事實,惟因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凈重合計未達20公克,不論循修正前、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均不另成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且此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與被告前揭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並無直接關連性,依主、從刑不可分原則,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2653號被告謝薏琳女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337號9
樓之1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薏琳明知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之人,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前淨重0.286公克、驗後淨重0.186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0年6月29日19時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謝薏琳友人居所處高雄市苓雅區○○○路152號8樓之2搜索而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謝薏琳於偵查中自白│上揭被告謝薏琳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事實。│││││├──┼───────────┼────────────┤│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扣案之毒品搖頭丸經檢驗後│││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檢出係第二級毒品MDMA之事│││體編號:C100333號)│實│├──┼───────────┼────────────┤│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被告謝薏琳上揭持有第二級│││顆(驗前淨重0.286公克│毒品MDMA之事實│││、後淨重0.186公克)││└──┴───────────┴────────────┘
二、核被告謝薏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前淨重0.286公克、驗後淨重0.186公克),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檢察官廖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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