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09號反訴原告 吳石松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 林榮輝 、 潘敏 等人所提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