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佳鋒五金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文綺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