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眷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25號原告 姚何素英
姚國樑 姚國蓓 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姚國棟 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徐克銘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眷舍事件,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2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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