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王君泰 上列原告王君泰與被告 黃仁傑 、 陳進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